点击数:20472016-05-09 16:30:41 来源: 电力金具|铁附件|电力铁附件|生产厂家——邯郸市永年区中原电力金具配件厂
一、《实施细则》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2)09号2002年1月14日
二、总则
2.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做好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电力金具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力金具产品。
2.3本细则适用于生产电力金具产品的企业。
2.4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力金具产品的单元划分为可锻铸铁类、锻压类、铝铜铝类和铸铁类。
三、产品审查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冀公网安备 13042902000584号